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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贪污、私分国有资产案)_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犹县**镇**宿舍**栋**单元**号,公民身份号码3621251965********,汉族,中专文化,赣州阳明湖景区和犹江林场保护茶滩工作站原站长(副科级),现住赣州市南康区**座**室。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崇义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被崇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0日被崇义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谢智勇,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崇义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罪

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赣州市犹江林场三坑分场(2018年8月更名为赣州阳明湖景区和犹江林场保护三坑工作站,以下简称三坑分场)场长、赣州市犹江林场茶滩分场(2018年8月更名为赣州阳明湖景区和犹江林场保护茶滩工作站,以下简称茶滩分场)场长期间,利用管理、经手松材线虫病枯死木清理防治经费(以下简称清理防治经费)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共同侵吞清理防治经费163000元,其中刘某某个人实得88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三坑分场开展了松材线虫病枯死木清理防治工作,共清理枯死木514株。因三坑分场没有对公账户,2016年6月5日,赣州市犹江林场将松材线虫病枯死木清理防治经费168760元,拨付至三坑分场出纳田某的个人账户。三坑分场在支付民工工资64500元、枯死木清理物资费9760元后,结余清理防治经费94500元。之后,刘某某与三坑分场副场长兼会计林某某商定,从94500元中拿出7000元用于送礼,再从中预留出30000元待分配,剩余57500元作为工作补贴分给三坑分场全场职工和1名护林员。2017年1月,刘某某与林某某商定,将剩余的30000元清理防治经费由刘某某、林某某、田某三人私分。随后,刘某某将具体分配方案告知田某后,田某表示同意,于是三人共同私分了该30000元,其中刘某某分得15000元、林某某分得10000元、田某分得5000元。

2、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三坑分场开展了松材线虫病枯死木清理防治工作,共清理枯死木791株。因三坑分场没有对公账户,2017年5月12日,赣州市犹江林场将松材线虫病枯死木清理防治经费261440元,拨付至三坑分场出纳田某的个人账户。三坑分场在支付民工工资88572.87元、枯死木清理物资费8200余元,向三坑分场全场职工和3名护林员发放65662元后,结余清理防治经费99000元。2017年7月,刘某某在三坑分场田某房间内,从田某保管的剩余清理防治经费中拿走10000元,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2017年9月,刘某某又从田某保管的剩余清理防治经费中拿走40000元,并与林某某商定由二人私分,刘某某、林某某各分得20000元。2017年12月,刘某某调任茶滩分场场长后,回到三坑分场分别找到田某、林某某二人,提议将当年清理防治经费最后剩余的49000元由刘某某、林某某和田某三人私分,田某、林某某二人均表示同意,之后,刘某某分得25000元、林某某分得15000元、田某分得9000元。

3、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茶滩分场开展了松材线虫病枯死木清理防治工作,共清理枯死木608株。因茶滩分场没有对公账户,2018年5月22日,赣州市犹江林场将松材线虫病枯死木清理防治经费182107元,支付给茶滩分场会计赖某,刘某某和赖某在赣州市犹江林场领取该笔经费后,刘某某擅自从中拿走10000元供个人使用。之后,刘某某将剩余的172107元清理防治经费交给茶滩分场副场长兼出纳陈某某保管。茶滩分场在支付枯死木清理物资费15700元,向从事了松材线虫病枯死木砍伐、清理等工作的全场职工、护林员、实习生、炊事员发放132400元后,陈某某保管的清理防治经费仍有24007元结余。2018年5月29日,刘某某分别与陈某某、朱某某(茶滩分场副场长)、赖某商量,提议将剩余的24000元清理防治经费由四人共同私分,陈某某、朱某某、赖某对此均未提出异议。之后,刘某某和陈某某各分得8000元、朱某某分得5000元、赖某分得3000元。

二、私分国有资产罪

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三坑分场场长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三坑分场的名义,将松材线虫病枯死木清理防治经费123162元集体私分给个人,其中刘某某分得185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6月的一天,刘某某与林某某商量决定由田某造表,林某某复核,刘某某审核后,将2016年三坑分场松材线虫病枯死木清理防治经费结余款57500元,以“三坑分场松材线虫病疫木除治工资”名义,集体私分给从事了以监督、指导民工开展枯死木清理防治工作为主的三坑分场职工和护林员,其中刘某某、林某某、田某、李某、叶某某、张某某各分得8500元,李某花分得6000元,护林员钟某某分得500元。

2、2017年7月的一天,刘某某与林某某商量决定由田某造表,林某某复核,刘某某审核后,将2017年三坑分场松材线虫病枯死木清理防治经费结余款65662元,以“三坑分场松材线虫病疫木除治工资”名义集体私分给从事了以监督、指导民工开展枯死木清理防治工作为主的三坑分场职工和护林员,其中刘某某、田某、叶某某各分得10000元、林某某分得10362元、李某分得8000元、李某花分得6000元、张某某分得9800元,护林员赖某某、陈某某、钟某某各分得500元。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经监察机关办案人员电话通知后到达上犹县纪委监委接受调查谈话。到案后,刘某某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已掌握的其以三坑分场名义集体私分和贪污松材线虫病枯死木清理防治经费的犯罪事实。在留置期间,刘某某主动供述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其在茶滩分场任职期间,贪污松材线虫病枯死木清理防治经费的犯罪事实,能真诚认罪、悔罪,并已向监察机关退缴犯罪所得106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归案情况说明、干部任免审批表、付款凭证等书证,证人林某某、田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共同侵吞公款163000元,数额较大;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123162元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接到监察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本案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在贪污、私分国有资产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一人犯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宏庆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崇义县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散卷材料15页。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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