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二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刘**,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汉族,初中文化,住**省**市**县店集乡大张村。2011年5月至2012年7月任**乡大张村村委会主任,2012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乡***党支部书记,2016年11月被免职。因涉嫌违纪违法,2020年10月9日被**县监察委员会决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10月28日经**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当日被**县公安局执行拘留;2020年11月4日经**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次日被**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县看守所。
本案由**省**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利用担任**县**乡***委会主任、***党支部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涉嫌贪污126263.4元:
1涉嫌利用职务便利冒领孤儿救助金31200元
2011年至2015年,被告人刘**利用担任**县**乡***委会主任、***党支部书记职务上的便利,冒领该村村民代朋亚的孤儿救助金共计31200元,据为己有,用于个人家庭费用支出。
2利用职务便利骗取五保金9408.4元
2013年至2017年,刘**利用担任**县**乡***党支部书记职务上的便利,弄虚作假,为其孙子刘翔、刘昊申办五保户,骗取国家五保金共计9408.4元,据为己有,用于个人家庭费用支出。
3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国家棉花种植补贴款85655元
2015年至2017年,刘**利用担任**县**乡***党支部书记职务上的便利,弄虚作假,虚报他和妻子谢**、长子刘**、儿媳张**、孙子刘*、次子刘**、儿媳孙子刘*、村民代**9人的种棉亩数,骗取国家棉花种植补贴款共计85655元,据为己有。2018年9月,在以案促改过程中,被告人刘**主动退缴县纪委25300元,下余60355元用于个人家庭费用支出。
2020年10月22日,被告人刘**将违纪款100963.4元退缴到**县纪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任职的相关文件及相关账目凭证等书证;2.证人代**、任**、谢**、张**、韩**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属于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利用职务之便,冒领孤儿救济金专项资金31200元、骗取国家五保金9408.4元,骗取棉花种植补贴款85655元归个人使用,情节较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贪污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美玲
检察官助理:黄 川
(院印)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虞城县看守所
2.调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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