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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贪污案)_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郊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319******6014,汉族,高中文化,原铜陵市郊区**镇**村聘用会计、政策性农业保险协保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住**镇**村**组**号。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郊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系**镇**村聘用会计兼政策性农业保险协保员。2016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其保管的**村集体资金为汪某某等340户村民购买了当年的油菜、小麦政策性农业保险。2016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以汪某某等49户村民投保的油菜、小麦受灾为名,向**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枞阳支公司申请理赔,共获保险理赔款44300.25元。该理赔款打到投保农户个人存折后,被告人刘某某以村集体要收回理赔款为由,向村民支付“好处费”5780.25元,将剩余38520元保险理赔款收回并据为己有,用于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资料、**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记录、财政局文件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周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产人民币385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冬生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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