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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贪污案)_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公诉刑诉〔2019〕47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619**********,汉族,初中文化,2019年12月10日被开除党籍,**县**镇*****,湖南省祁东县人,住**乡**村**组**号。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祁东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2019年10月28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祁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祁东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第一次退回祁东县监察委补充调查,祁东县监察委于2019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县**乡**********严某某(另案处理)采用虚报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手段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共计6.5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严某某与被告人刘某某商量通过以村民的名义虚报危房改造申报资料骗取补助资金私分,并约定获得的危房改造资金由两人与虚报的对象户共同分配。之后,被告人刘某某以村民刘某甲、刘某丁、刘某戊、刘某乙、王某甲、刘某辰、刘某丙和刘某戌的名义虚报获得危房改造资金共6.5万元。其中,严某某分得3.9万元,被告人刘某某分得1万元,刘某甲、刘某丁分得4000元,刘某辰、刘某乙分得2500元,王某甲分得2000元,刘某戌分得2500元,刘某戊、刘某丙分得5000元。

2019年10月28日上午,被告人刘某某接到乡纪委负责人的通知后,赶到乡政府接受县监察委的调查。被告人刘某某和严某某已将6.5万元赃款全部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拨付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取款凭证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刘某丁、刘某丙、王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国家工作人员严某某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秋菊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祁东县看守所

2.案卷卷宗肆册,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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