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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贪污案)_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莫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31963********,汉族,中师文化程度,原任莫旗**镇**村村委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莫旗,现住莫旗**镇**村,无前科。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6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6月9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刘某某利用担任**村村委会**兼任**,协助政府办理低保、发放“一卡通”的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截留侵吞、骗取的手段,共计贪污低保补助金及各类补贴资金人民币55,244.82元。

1.2009年,莫旗**镇**村村民郑某甲口头委托时任莫旗**镇**村村委会**兼任**的被告人刘某某帮忙办理自己一家三口的低保补助,之后郑某甲带着二个女儿郑某乙、郑某丙外出打工。被告人刘某某在2009年、2010年先后给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办理了低保补助,至2013年4月,先后有低保补助金人民币17,772.85元及灾民救助款、禁牧补助款等各项补贴人民币837.36元发放至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三人的“一卡通”内。被告人刘某某未将已办理低保补助的情况告知郑某甲三人,而是利用协助政府发放“一卡通”的职务之便,将郑某甲三人的“一卡通”截留,之后刘某某先后将发放给郑某甲三人一卡通内的低保补助金及灾民救助款、禁牧补助款等各项补贴人民币18,480.00元(含利息)取出,在2010年托村民赵某某将其中的700元捎给在北京打工的郑某甲,其余被刘某某据为己有,用于个人生活支出。

2、2013年4月7日,莫旗民政局下发文件将旗内农村低保待遇全部予以取消,按照新标准重新评定。依照新标准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三人不再符合办理低保的条件。2013年4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自己协助政府办理低保补助的职务之便,用自己私留的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三人户口薄、身份证复印件,以三人名义办理了低保补助金,至2017年12月郑某甲三人被取消低保待遇之日,人民政府共将三人的低保补助金人民币36,467.7元及灾民救助款、禁牧补助款等各项补贴人民币866.91元打入三人的“一卡通”内。

2013年4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用手中截留的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三人的“一卡通”先后支取人民币26,800.00元(含利息)据为己有,用于个人生活支出。

2016年9月,郑某甲外出打工回来找到刘某某表示想要办理低保,并向刘某某索要“一卡通”,刘某某怕其截留、套取低保补助金的事情败露,假装答应给郑某甲办理低保,之后谎称已重新为郑某甲办理了低保,给了郑某甲低保补助金3,000.00元,并称“一卡通”存折被洗坏,让郑某甲重新补办“一卡通”,郑某甲补办“一卡通”后先后支取卡内低保补助金10,572.00元,该款被郑某甲占有未退还。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已将所得款项41,580.00元退还莫旗监察委。

二.被告人刘某某利用担任**镇**村村主任兼任村**职务之便,于2010年至2012年三年期间,在自己没有耕种土地的情况下,以自己名义虚构土地班号及土地亩数投保农业保险虚报受灾面积,骗取农业保险赔偿金共计13,159.80元。

2010年,刘某某投保大豆农业保险199.9亩,虚报受灾面积38亩,获得保险赔偿金2,052.00元;2011年,刘某某投保大豆农业保险315.5亩,虚报受灾面积99亩,获得保险赔偿金8,910.00元;2012年,刘某某投保大豆农业保险75.5亩,虚报受灾面积22亩,投保玉米保险75.4亩,虚报受灾面积17亩,获得保险赔偿金2,197.80元,以上三年保险赔偿金共计13,159.80元,被刘某某据为已有,用于个人生活支出。案发后刘某某已将该款全部退还莫旗监察委。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协助人民政府发放“一卡通”、审核低保、审核农业保险的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截留、侵吞、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低保补助金、各项补贴及农业保险共计人民币68,404.62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贪污数额较大。被告人刘某某主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莫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艳梅

2020年619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住莫旗**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起诉书正、副本共计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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