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7********,彝族,大学本科,原景东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东县”)**镇财政所**,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住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景东县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4月7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贪污一案由景东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至2019年,被告人刘某某在任景东县**乡**所**、**镇财政所**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非法占有公款共计38.357048万元,具体是:
1、被告人刘某某在任景东县**乡财政所**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其妹妹刘某甲、刘某乙分别虚列至林街乡林街村街子小组和龙洞村大水井小组,采取虚列冒领的方式,用刘某甲、刘某乙的名义骗取2013年至2018年国家农业补贴资金共4.661848万元,占为己有;
2、被告人刘某某在任景东县**乡财政所**期间,利用其在景东县林街乡财政所负责组织对林街乡政府存量债务的清理、核实、汇总、上报的职务便利,虚构林街乡人民政府向其借款8万元的借款协议并上报审核,于2018年骗得国家债券置换资金8万元,占为己有;
3、被告人刘某某在任景东县**镇财政所**期间,利用其管理锦屏镇财务资金的便利,于2017年将锦屏镇政府虚列工程合同套取的14.6574万元移民维稳专项资金中的10.6952万元占为己有;
4、被告人刘某某在任景东县**镇财政所**期间,利用其管理锦屏镇财务资金的便利,于2017年将锦屏镇政府多支付给工程老板李某某的17.3666万元工程款中的15万元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线索来源、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录用任免干部审批表、补贴资金发放明细表等材料;3.证人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伍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任景东县**乡、**镇财政所**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非法占有公款共计38.35704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赃54.759848万元,并自愿认罪认罚,在辩护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瑞
(院印)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景东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12册、起诉书10份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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