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溪检刑检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41973********,汉族,专科文化,竹溪县**局干部,住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镇**村**组。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竹溪县监察委决定采取留置措施。经本院决定,于同11月9日由竹溪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于同月24日由竹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竹溪县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任竹溪县**局驻**镇**村扶贫工作队第一书记期间,以帮助**村申报中药材种植项目、发展扶贫产业为由,与**村委会签订了一份1500亩虚假的土地流转协议,并将自己在**镇**村成立的竹溪县**农业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法人代表系刘某某妻子颜某某)迁至**村,**绞股蓝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2016年已经申报的农发基金贷款项目申报书的基础上,以**合作社的名义申报了2017年在**村新建药材基地200亩的农业特色产业开发项目,其中新建绞股蓝基地100亩、牡丹基地100亩。因缺少资金,刘某某邀请湖北**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周某某(另案处理)到**村共同发展该项目。
2017年7月,经过市场调研,周某某认为牡丹、绞股蓝市场行情不好,决定改种百合和半夏。同年10月,**公司提供资金、百合种子和技术,在**村发展了60多亩百合和4亩半夏。被告人刘某某不甘心自己争取的项目夭折,产生拼凑面积通过验收的想法,并告知周某某,提出将**公司发展的百合产业面积纳入农发项目发展产业的基地面积中,待项目资金拨付后分给周某某一部分,周某某同意。同年12月,竹溪县农业局工作人员到**镇**村验收时,刘某某把验收人员带到**合作社的绞股蓝基地和补苗后的牡丹基地,以及**公司的百合基地中,谎称上述基地就是**合作社2017年新建牡丹、绞股蓝基地,通过验收。
项目验收后,县农业局要求上报项目报账材料,被告人刘某某与周某某以**公司种植百合的实际花费等材料申请提款报账,未通过审核。后二人便准备种植牡丹和绞股蓝的虚假材料,周某某先后与竹溪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湖北**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联系虚开发票,并协助刘某某将相关资金流转到对应公司账户。刘某某、周某某通过虚开发票、签订假合同、采购未用于项目的产品等方式,准备了花费人民币36.0135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虚假材料,上报到县农业局申请提款报账。
2018年9月26日,竹溪县农业局将第一笔农发项目资金20.31491万元拨付到**合作社账户中。周某某同被告人刘某某商量后,刘某某拿走3万元,余下17万元交周某某先使用,周某某将该17万元支付种植百合务工等费用。2018年9月28日,刘某某到**公司要求周某某将这笔17万元钱支付给颜某某10万元,周某某出具了一张10万元的借条。2018年11月5日,竹溪县农发办将第二笔资金8.70639万元拨付到**合作社账户后,刘某某用于归还个人欠款。
2018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与颜某某找周某某索要欠款,称项目中无百合产业,要求周某某将之前拿走的17万元全部归还。因公司资金紧张,加上从刘某某手中零散借款及利息共5万元,2018年12月17日周某某又向刘某某出具了一张12万元的借条。2019年10月至11月,周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颜某某账户转款共计2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任职文件、十堰市、竹溪县驻村帮扶工作实施方案及驻村帮扶管理办法等文件、扣押决定书、清单及银行结算单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彭某某、易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任驻村扶贫工作队第一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农发贷款项目资金29.021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程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竹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