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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贪污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9〕29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4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46********,汉族,中专文化,退休教师,中共党员,涟源市**镇**村**学校宿舍。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9月12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被告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下半年至2014年期间,涟源市龙塘镇召开安邵高速、207国道线关于龙塘镇被征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会议,各村组织集体讨论确定享受被征地农民人数后,进行公示,各村按要求组织被征地农民进行户口性质确定,并办理好户籍手续,龙塘镇建兴村由原秘书刘某甲(另案处理)具体组织落实。刘某甲根据涟政发【2013】11号文件关于涟源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中规定:建兴村确定享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人员花名册。2014年上半年左右,刘某甲先后找到被告人刘某某、刘某乙(另案处理)分别商量,由刘某某、刘某乙在涟源市失地农民被征土地花名册上修改农民原有土地承包合同征地面积、人口数量,使征地农民人均土地面积少于或等于0.2亩,从而使不符合条件的年满60周岁的人享受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金。刘某甲、刘某某、刘某乙共修改涟源市龙塘镇建兴村17户。其中修改虚报的6户失地农民征地面积、人口数量,从2013年7月至2018年5月,由涟源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发放个人社保卡,逐月发放养老保险,使这6户中不符合条件的60岁以上10位老人享受养老保险,骗取国家养老保险金共计129373.31元。其中刘某甲利用职便骗取国家养老保险金共计129373.31元,为其母亲李某甲骗取15190.14元;刘某某一共修改刘某丙、刘某甲、刘某某、刘某丁四户,为四户失地农民骗取养老保险金额共计有80923.16元,其中为其妻邱某甲骗取7804.52元,为其母高某甲骗取12358.08元,共骗取20162.6元。

2018年9月12日,涟源市公安局湄江派出所民警将涉嫌诈骗的被告人刘某某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刘某某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接报案登记、被征地农民花名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涟源市被征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建兴村相关人员养老保险发放表、缴款书、涟源市纪委提供的书证;2、证人刘某戊、李某甲、刘某丁、刘某己、刘某庚、李某乙、刘某辛、夏某甲、阳某甲等人的证言;3、同案人刘某甲、刘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刘某甲等人虚报失地农民承包土地面积数据,变更人口数量,诈骗养老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庆林

2019年5月16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89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玖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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