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 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1426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河南省夏邑县人,现住夏邑县**乡**小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3月31日被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28日经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赌博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赌博罪
1.2014年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在夏邑县**镇名**小区*号楼*单元*室,孙某某家赌场内放高利贷,向参加赌博的何某甲提供资金10万元。
2.2014年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在夏邑县**镇**,何某乙租住的赌场内放高利贷,向参加赌博的林某某提供资金,向参加赌博的何某甲提供资金10万元。
3.2014年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在夏邑县**镇**小区*单元**层,张某某家赌场内放高利贷,向参加赌博的何某甲提供资金五、六万元。
4.2014年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在夏邑县**小区,韩某某家赌场内放高利贷,向参加赌博的何某甲提供资金一、二十万元。
5.2016年9月份,被告人刘某甲伙同韩某某在位于夏邑县汽车站旁边韩某某家“**便利店”二楼组织何某甲、崔某某、柳某等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持续一个多月,每场抽头渔利四、五千元。刘某甲利用该赌场组织他人赌博六、七次,向参加赌博的何某甲提供资金六万元。
二、非法拘禁罪
2016年3月19日至2016年3月24日,被告人刘某甲伙同袁某某、张某、刘某乙、苏某某(均另案处理),以索要欠款为名,在夏邑县**镇、**乡、商丘市等多地对林某某非法拘禁,限制林某某的人身自由。非法拘禁期间,袁某某、张某、刘某乙、李某多次对林某某进行侮辱、恐吓、殴打。自商丘至夏邑的高速路上,张某在商务车上以“不还钱就将你推下车”对林某某进行威胁恐吓。在夏邑高速路出口南边红绿灯处,刘某乙对林某某实施殴打。在夏邑县**小学附近,袁某某、张某、刘某乙对林某某实施殴打。在林某某三婶家门口,张某辱骂林某某三婶。林某某后被带至夏邑县一个洗脚城内待了一晚上。袁某某、李某在晚上将林某某带至县城外一麦地里,让林某某脱衣服冷冻、罚跪,对其实施殴打,李某威胁将林某某填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何某甲、孙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林某某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明知他人从事赌博犯罪活动而提供资金,组织他人赌博,抽头渔利数额较大,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刘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案发后,刘某甲主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刘某甲以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对刘某甲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美菊
闫向楠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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