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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赌博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28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安吉县**镇**村**村**号。2020年9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底至2020年9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支付宝”软件创建群聊,召集40余名赌客利用“浙江游戏大厅”APP以3元每积分的方式进行安吉麻将赌博活动。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出售房卡赚取差价,共计获利人民币16000余元。案发后,家属已代为退赃人民币17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查证属实,具有立功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归案经过、银行流水账单等;

2.证人杨某某、孙某某、朱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勘验检查笔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聚众赌博,并从中非法营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具有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因其具有退赃、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某甲

检察官助理:李某乙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1.​ 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7*******);

2.电子卷宗一册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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