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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赌博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2109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本市**镇**村**巷**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6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5月中旬起,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张某某、李某某、卢某某、吴某某、叶某某、黄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均已判决)在本市洪梅镇金鳌沙村市场内开设一赌档聚众赌博,该赌档每天约有15人参与赌博,其中,刘某甲多次在该赌档参与赌博活动,并每日收取500至600元的“水钱”,至今共收取“水钱”约5000元。2011年6月23日14时许,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对该赌档进行查处,在现场缴获赌资21800元。民警通过上网追逃,于2019年1月29日21时许在本市中堂镇凤冲村一路边将被告人刘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张某某、李某某、卢某某、吴某某、叶某某、黄某某、陈某甲等证言,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冠明  

                           2019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四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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