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一部刑诉〔2020〕Z34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1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镇**街**号,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村委会**街一巷3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至于2019年10月初,被告人刘某某伙同邓某某、潘某甲、欧某某、李某某、何某甲、潘某乙、吕某某、温某甲、何某乙(九人均已判刑)等人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小区五号楼2楼203,利用电脑通过“威尼斯人”、“太阳城”、“新濠天地”、“丽星娱乐”、“银河”、“纽约国际”等多个赌博网站的足球比赛进行互相投注赌博,在保证投注金额不输不赢的情况下,增加对赌博网站的投注量从而赚取赌博网站“返水”利润(俗称“打水”)。其中,邓某某出资人民币10万元,潘某甲负责账目管理,刘某某负责技术支持,欧某某、李某某、何某甲、潘某乙、吕某某、温某甲、何某乙等人负责“打水”操作。被告人刘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温某乙、姚某某的证言;
4.同案人邓某某、潘某甲、欧某某、李某某、何某甲、潘某乙、吕某某、温某甲、何某乙的供述;
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6.现场勘验、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邝任军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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