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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赌博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4197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县*镇*村*街。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8月以来,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海珠区鹭江*街*号一楼*店,接受他人投注参与香港六合彩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

2019年10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上址接受陈某某等28人投注参与第118期香港六合彩赌博,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缴获赌款1300元以及六合彩投注单据28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陈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及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心敏

2020113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7********。

2.案卷1册2卷,光碟2张。

3.扣押投注单28张,赌资人民币1300元,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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