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122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8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6月起,被告人刘某某租用本市白云区**镇**街**巷**号**楼,提供自动麻将机、麻将牌,以打麻将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水牟利,参赌人员累计达到二十人以上。同年7月15日16时,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上述被告人,并缴获赌具自动麻将机2台、麻将4副、赌资人民币685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现场照片、扣押清单、缴获的赌资、赌具等书证、物证;
2. 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4.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5.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冬艳
2020年11月9日
附:
1. 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 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四张
3. 缴获的赌资人民币68560元,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 缴获的作案工具麻将牌4副、自动麻将机2台,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5. 《具结书》1份
6.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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