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刘某乙”),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3271965********,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屯**号。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2月3日被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以下币种相同);因涉嫌赌博罪,2020年2月19日被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灌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6日至18日,在灌阳县**乡**村被告人刘某甲经营的代销店内,刘某甲向参赌人员提供赌博用的扑克牌、桌子等工具,供参赌人员以“发牛牛”、“撑船”的方式进行赌博,参赌人员累计40余人,在赌博过程中刘某甲进行抽头,三天抽头渔利共计600元。2020年2月18日晚,公安机关将正在刘某甲代销店内赌博的14人抓获,扣押桌面赌资11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刘某甲非法获取的抽头渔利600元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证明、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唐某某、范某甲、蒋某甲、范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其图照、现场笔录及图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春哲
检察官助理:蒋文凤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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