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21978********,汉族,大学本科,中国工商银行秦皇岛市**支行职员,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秦皇岛市开发区,住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二区**栋**单元**号。2018年12月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6日被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2日被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赌博罪由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9日指定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8月至9月份,被告人刘某某与于某某(已死亡)在秦皇岛市开发区一饭店内,以“扎金花”“推豹子”的形式组织龙某某、李某某、梁某某等人进行赌博活动,并从赌博中抽取红利17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人龙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书证及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等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苗洪利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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