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4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户籍所在地荆州市荆州区**队,住荆州市荆州区**园**栋**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20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15日、自2020年3月1日至同年3月31日);经依法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2月8日至12月19日、2020年2月16日至3月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8年12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其位于荆州市荆州区**园**栋**单元**室的家中,利用香港六合彩组织阳某某、景某某等七人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或现金买码赌博,赌资共计人民币19万余元,均通过支付宝转给其上家,并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手机2部;2.户籍信息、转账记录、买码记账单等书证;3.证人阳某某、景某某、贺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姚亚平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地址荆州市荆州区**园**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3872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涉案手机2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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