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82195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临湘市**镇**组,住临湘市**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退回临湘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临湘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6月11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上半年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在其位于临湘市**镇**路**号的家中,利用电话、微信等方式接受码民的投注,从事“地下六合彩”赌博写单活动,涉案金额人民币280000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到临湘市公安局投案,并退缴赃款人民币4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和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2.证人汤某某、刘某乙、刘某丙、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提取等笔录;5.视听资料:公安机关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香港“六合彩”开奖信息,聚众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湘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兰辉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临湘市**镇**路**号;
2.案卷材料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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