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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赌博案)_突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突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突检公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7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现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乡**村**屯。因为赌博提供条件2019年3月4日被突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3000元,后因该案2019年3月14日以开设赌场罪立为刑事案件,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3月14日对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2020年3月13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突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份至2019年3月本案案发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自己微信创建“群英荟萃”的赌博群,组织群内成员进行网上赌博,获利约人民币1万元。截止案发,除刘某某外共有22人因参与网上赌博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2019年3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为赌博提供条件被行政传唤,到案后,被告人刘某某对自己利用手机微信聚众赌博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

2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许某某等人的询问笔录;

4.被告人刘某某讯问笔录;

5.检查笔录、微信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行政传唤到案的询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如足额缴纳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突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邰忠慧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先取保候审;

2.卷宗4册,电子卷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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