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来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2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住来安县**镇**南街**号,2014年2月18日因赌博被来安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0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来安县**镇**街道的“**农家菜”饭店二楼,以“斗牛”“八十分”等形式多次邀约姜某某、李某某、周某某、汤某某等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缴款记录等。
2.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证人姜某某、李某某、周某某、汤某某的证言。
4. 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渔利5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继庆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