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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赌博案)_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5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平山县公安决定,于2019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批准,于同年100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正定县看守所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使用“执行总裁”的微信号,组织微信好友利用“**麻将”游戏软件,开设游戏指定房间,通过每打一圈(八把)麻将结算一次和输赢计分的方式(一分为十元钱)组织微信好友进行赌博,参赌人员中的输家根据赌输分值的实际情况通过微信红包、转账的方式向刘某某支付赌资,刘某某在根据赢家分值的大小按照三分以下不收钱、三分以上二十分以下是10元、二十分以上是20元钱的规定收取“房费”,后将扣除“房费”的赌资支付给赢家,期间刘某某以收取房费的名义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553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蓝色VIVO手机一部,现暂扣于平山县公安局;

2书证

    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账户交易记录等书证;

3证人证言

证人檀某某、周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尤某某、焦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刘某某的三次讯问笔录;

5手机指认照片;

6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及光盘、手机检查笔录及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智增林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被逮捕,现羁押于正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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