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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赌博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74********,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户籍所在地天门市卢市**村**组**号,住天门市卢市**村**组。因聚众赌博,于2018年11月15日被天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3000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2日被天门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起(自2020年1月16日至2月1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1月4日至1月18日、自2020年3月14日至3月2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刘某乙、彭某某、陈某甲等多人在本市卢市镇刘阿村刘某丙家中利用“摇骰子”押宝的方式聚众赌博。天门市公安局现场抓获参赌人员刘某甲、刘某乙、彭某某、陈某甲等21人,现场扣押并收缴赌具骰子5颗、赌资72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丙、彭某某、陈某甲、魏某某、杨某甲、杨某乙、贺某某、邓某某、刘某乙、郭某某、熊某某、肖述刚、某某某、鲁某某、陈某乙、陈某丙、王某甲、王某乙、肖千华、田某某、汪某某、刘某丁、李某某、韩某某、肖万合、刘某戊、曹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少波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监视居住于天门市卢市**村**组**号,联系方式18972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审讯视频光盘1张、电子卷宗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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