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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赌博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221211968********,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团风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6月,被告人刘某某在黄州区陈策楼镇陈家寨村、张家铺村两处戏场外,利用送戏下乡活动人多之际,按200元一天的价格租用本地村民的帐篷,帐篷内有牌九和桌椅,为赌博人员提供赌博工具和赌博场所推“牌九”。推“牌九”最小下注10元,最大下注200元,每天上午9时开始组织人员赌博,到下午4时唱戏结束就散场,每天约有20多人流动参与赌博。庄家盈利一次刘某某提10元的台子费,庄家通杀三家时提20元的台子费。其中,被告人刘某某于5月上旬在陈家寨村聚众赌博6天,每天提取台子费约800元,6天非法获利4800元。被告人刘某某于5月中旬在张家铺村聚众赌博5天,每天提取台子费约800元,5天非法获利4000元。

被告人刘某某合计聚众赌博11天,非法获利约8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传唤证、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魏某、王某、周某某、马某某、宋某某、王某某、陈某某、龚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辨认人魏某、刘某某、马某某的辨认、指认笔录;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顺章

  检察官助理:闻晶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629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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