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突检一部刑诉〔2020〕Z114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4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0日被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突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案发,被告人刘某某利用手机微信群“ 豪横圈 ”组织参赌人员进行赌博,以收取桌费形式,从中非法获利共计3000元。截止案发,一共有22人因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
2.书证:行政处罚决定、微信聊天截图等;
3.证人田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户籍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突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月琴
检察官助理:刘天琦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突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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