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40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2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栋**房。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9月1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刘某某在其经营的我市拱北夏湾**街**号便民服务店内,利用手机微信及现场受理的形式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外围码,然后通过互联网在网站“金某某泰”下单给上家“阿某某”(另案处理),获取“返水”牟利。
2019年9月17日21时许,民警在香洲区夏湾婆石**街**号便民服务店抓获正在接受“六合彩”外围码投注的被告人刘某某,在现场查获投注赌客邱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查获用于投注“六合彩”的电脑设备一套、手机、赌资人民币5174元、投注单据等物品。
经核算,2019年9月17日当天,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及现场现金投注的方式接受52人的投注,投注金额为人民币12229元;其还通过手机微信红包收取赌注人民币2700元。2018年9月14日到2019年9月13日,其通过手机微信转了五次赌资给上家“阿某某”,共人民币22850元;被告人刘某某从2018年4月到2019年9月17日期间,接受150期“六合彩”外围码投注,获利人民币5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物证;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斌权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提请法院判决物品详见清单,请法院一并判决;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