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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走私毒品案)_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02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街道**居委会**路**号**房。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汕头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9月24日经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王某某、金某某(均已判刑)等卖家从境外向国内销售大麻油、大麻制品的情况下,仍使用闲鱼账号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购买大麻油烟弹1个、大麻2罐等物品,并通过寄递的方式走私至国内。2019年6月24日,汕头海关缉私局在寄给被告人刘某某的进口邮件内查获大麻油烟弹1个、大麻2罐等物品。经称重,装有大麻油的烟弹重量为6.2克,大麻净重为2.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物证检验报告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走私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一芃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全部案件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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