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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危险驾驶案)_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2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址:莱阳市**镇**村**号。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本院批准被莱阳市公安局逮捕,2020年1月3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12月9日中午饮酒后驾驶无牌农用三轮车沿连村公路从本村行驶至老树夼村高某某家抽粪,因三轮车手刹失灵,该停车后用石头挡在车轮前。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作业完毕欲离开,该明知停车所在胡同陡峭极易溜车,明知三轮车手刹失灵,但自信能够使用脚刹控制车辆,让高某某在其倒车时帮忙搬走车轮前的石头,高某某同意并站在车右后轮和胡同西侧民居墙壁之间的小空地准备帮忙,被告人刘某某发动车辆倒车后踩住脚刹但未能控制住车辆,三轮车沿道路坡度向前溜车刮蹭西侧民居墙壁并侧翻。期间三轮车刮倒高某某,致其受钝性外力碰撞挤压作用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当天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17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在他人报警后留在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有物证照片;机动车合格证、抓获记录等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朱言礼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因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过失致人死亡、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慧慧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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