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0522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河南省**县,户籍所在地**县**镇,现住**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2019年11月26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雇佣李某某在安阳县曲沟镇西下寒村北地收玉米,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玉米收割机,被害人李某某开着机动三轮车跟着刘某某的玉米收割机拉玉米。期间,李学明机动三轮车发生故障,刘某某开着收割机挂到机动三轮车车身,使机动三轮车车轮夹住正在车下安装皮带的李某某,造成李学明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另查明: 2019年9月29日19时,被告人刘某某与李某某家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被害人李某某家属坚决不同意对李某某进行尸检,故无相关尸检报告文书。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经安阳县公安局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调解书、谅解书;4.到案情况说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玉米收割机在田地里收割玉米时,因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一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真诚悔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连洁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在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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