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济阳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25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住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乡**屯**村**号。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无证驾驶玉米收割机在济南市济阳区**街道**村王某某的田地里收割玉米时,因疏忽大意将正在该地块捡拾玉米的侯某某碰撞碾压,致侯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谅解书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人张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因疏忽大意与他人发生碰撞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晖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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