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2196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镇**村。2019年11月25日,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9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亲属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17时左右,被告人刘某某与其四兄弟刘某甲在其母亲邢某某家中与他人一起喝酒时,因琐事与刘某甲发生争执,双方相互厮打。后刘某甲突然倒地,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鉴定,刘某甲的死亡符合促发心肌病引起心源性猝死;轻微外伤、酗酒、情绪激动等因素构成了刘某甲的心源性疾病发作猝死的诱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后果,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现国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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