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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 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75********,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威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2月16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9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的生父20年前因矿难死亡后,被害人黄某某经人介绍与刘某某母亲张某甲认识并共同生活。近几年,张某甲因经济问题时常和黄某某发生争吵,刘某某与黄某某也因家务锁事多次发生抓扯。

黄某某先后于2018年、2019年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缺血性心肌病、高血压病等疾病多次到威远县人民医院就医。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也到医院护理过黄某某,威远县人民医院张某乙等主治医师多次告诉刘某某、张某甲:黄某某的病情绪不能激动、不能累,否则容易休克、猝死。

2020年2月15日9:30分左右,被告人刘某某因家务锁事和黄某某发生争吵用右手扇了黄某某的两耳光,两人发生抓扯并摔倒在地,刘某某翻身起来用手乱打黄某某,黄某某也用嘴咬刘某某的左大腿。后黄某某与刘某某又在威远县两河镇凉山村8组鱼塘北侧回车坝处再次发生抓扯后至黄某某倒在水泥地上后不久死亡。经鉴定死亡原因为:1、黄某某在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的基础上,因急性心肌梗死和亚急性心肌梗死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2、刘某某的行为在黄某某死亡过程中起促进或诱发作用(诱因),其参与度参考值1-20%(理论值1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黄某某病历、鉴定文书(理化)、司法鉴定意见书(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病理、死因)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黄某某患有缺血性心肌病、心脏病等不能累、不能气,否则容易休克、死亡的情况下,仍然和黄某某发生争吵、抓扯,致其死亡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全

2020年8月7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45848****

2.移送卷宗4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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