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46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村委**队**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太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9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5日11时20分许,在太和县**镇**村委**庄**路的施工路段,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皖******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将刘某甲碾压致当场死亡。经事故成因分析,刘某某的过错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非道路事故成因分析意见书等书证;
2.证人陶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永刚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太和县**镇**村委**队**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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