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村委会**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8月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界首市公安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改装的电动三轮车沿在建S417省道自北向南行驶至**镇**中学西十字路口南约200米路段非机动车道时,将在该路段步行的陈某甲撞倒在地,陈某甲于3月16日经抢救无效死亡。4月17日,界首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车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娟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界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7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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