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44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受寿光市洛城街道林家村委雇佣清理该村西北角柴草垃圾。2020年4月9日上午,被告人刘某某在驾驶铲车清理柴草垃圾的过程中,看到被害人王某某在清理现场北侧的棚子处捡拾柴火,并先后两次对被害人王某某进行了劝离,且告知其危险。后被告人刘某某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人员进入清理现场,也未确认被害人王某某离开现场,继续清理垃圾。当日9时左右,被告人刘某某在清理柴草垃圾的过程中不慎将现场一废弃棚子东墙推倒,致使被害人王某某被砸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同日16时30分,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寿光市公安局留吕派出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和林家村委共同赔偿被害人亲属39万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莉萍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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