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刑检刑诉〔2019〕38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3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号,某有限公司担任叉车工。因涉嫌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8年6月2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1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27日11时08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在青岛市黄岛区某有限公司冷端车间驾驶叉车,沿冷端车间南北主路驾驶作业时,因操作疏忽未观察到前方工人王某某(男,58岁),叉车将被害人王某某撞倒后碾压致死。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符合被钝性外力作用致周身多处软组织及胸、腹腔多器官严重损伤后创伤性休克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视听资料;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5、证人刘忠祥等人证言;6、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榕
2019年3月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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