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宽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司机。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为从事个体运输业务的司机。2019年5月13日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冀H*****号红色豪沃牌重型货车到宽城满族自治县**矿业破碎站拉料,10时30分许,刘某某驾驶该货车行至**矿业破碎站4号料眼并将车停在王某驾驶的冀H*****号货车左后侧,后刘某某与装载车司机通电话。10时40分许,被害人王某从其驾驶的冀H*****号货车后方步行至该车左侧,此时,刘某某看到其他货车在向大坑备料场行驶,在没有观察瞭望的情况下,便驾驶货车从冀H*****号货车左侧加速通过到达大坑备料场,行驶途中将王某碾轧致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才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景桂
检察官助理:刘海凤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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