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蔚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223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广灵县,住广灵县城公园北面。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2月7日被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蔚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6日22时许,在蔚县南留庄镇**煤厂,被告人刘某某在驾驶铲车作业时未仔细查看作业现场周围情况,将一重型汽车司机冯某某碾压导致其死亡。2020年2月11日,经蔚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冯某某符合生前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冯某某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建设机械施工作业操作证、建设类建设机械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蔚县120急救院前急救出诊记录、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到案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白某某、杨某某、许某某、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
5.尸体检验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铲车作业时因疏忽大意至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晓宇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及补充材料,《证人名单》一份。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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