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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检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61986********,满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现住黑山县**镇**里**号楼**单元**楼**。因本案,于2020年7月26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5日经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黑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黑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黑山县**镇**里**号楼**单元门前,驾驶辽G****2的白色吉普车由东向西倒车,在倒车过程中将行走至车辆后方的被害人牟某某撞倒在车下,刘某某下车查看并施救,经该小区居民等人将牟某某从车下救出后,由急救车将牟某某送至黑山县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经锦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牟某某系因巨大外力作用致重度创伤伴失血死亡。

2020年7月26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黑山县**里**号楼****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呼吸酒精检测单、通话记录、常住人口详细;2.证人证言:证人郗某甲、郭某某、佟某某、杨某某、郗某乙、郗某丙、姚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锦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5.勘验、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电子数据:涉案地点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尚勇

检察官助理:苏博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111页,光盘1张,U盘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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