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刑检刑诉〔2019〕7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7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陇县**镇**村**组**号。2019年2月19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侯审。
本案由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5日早8时许,刘军某在自家房檐后烧炕时,被告人刘某某的儿子刘真某以刘军某在其院子烧炕、刘军某家占了其家宅基地为由与刘军某发生争吵,继而厮打在一起,刘某某与刘军某父亲刘海某前去拉架时,刘某某用手在刘海某肩膀上推了一下,致刘海某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刘海某系患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鉴定意见;
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燕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4张;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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