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刑检刑诉〔2019〕71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7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陇县********号。2019年2月19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侯审

本案由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5日早8时许,刘军某在自家房檐后烧炕时,被告人刘某某的儿子刘真某以刘军某在其院子烧炕、刘军某家占了其家宅基地为由与刘军某发生争吵,继而厮打在一起,刘某某与刘军某父亲刘海某前去拉架时,刘某某用手在刘海某肩膀上推了一下,致刘海某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刘海某系患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鉴定意见;

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燕

2019年10月15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4张;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4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