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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664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5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6195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村委会**小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年5月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年5月21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在博罗县**街道**路**公园内,因占用公园石桌凳发生争吵及推搡。期间,刘某某将黄某某推倒,致使黄某某头部触地受伤送院治疗。同年5月10日17时许,黄某某在博罗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法医鉴定,黄某某符合生前被钝性外力作用致硬膜下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而死亡。

同年9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家属主动赔偿了被害人黄某某的近亲属38万元人民币,刘某某取得了黄某某近亲属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因疏忽大意的过失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文丽

检察官助理:黄玉玲

2020年9月28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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