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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91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8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镇**村**街**号,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里**号楼**门**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4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海警局大神堂工作站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海警局大神堂工作站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海警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下午,津汉渔04086船、津汉渔04155船、津汉渔04820船、翼丰渔05244船在39°09′300N、117°55′100E大神堂附近海域看护用于捕捞海螺的地笼网。2020年10月3日3时30分许,冀丰渔05244船发现被害人崔某某与滕某某年分别驾驶二艘橡皮艇在该海域摸海螺,疑为偷盗其地笼网内海螺,遂通过对讲机告知附近共同看网的渔船,津汉渔0408船、津汉渔04155船、津汉渔04820船随即赶赴现场对二艘橡皮艇进行追击拦截。期间,滕某某驾驶的橡皮艇被津汉渔04086船拦截,滕某某被带至船上;崔某某驾驶的橡皮艇被赵某某驾驶的津汉渔04820船拦截,停靠在该船左舷一侧。被告人刘某某为拦截橡皮艇驾驶津汉渔04155号船以高于平常船速的船舶快速驶向赵某某的船舶,因疏忽大意而未能及时发现崔某某驾驶的橡皮艇,其驾驶船舶先后与崔某某所驾驶橡皮艇和赵某某驾驶的津汉渔04086船撞击,致崔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崔某某系胸部遭受巨大暴力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滕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尸检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因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予欣

检察官助理:元世臣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住所取保候审。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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