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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禹检一部刑诉〔2020〕131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生于1992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92********,汉族,初中毕业,住禹州市苌庄镇**村**组;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2019年12月7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犯罪,2020年11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禹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禹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16时许,在禹州市**院内,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豫K665**号公交车驶离例检台时,违反公交车例检操作规定,将例检员金某某挤压至公交车前底部,后金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该案民事部分已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        2、证人证言; 

3、书证;              4、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使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禹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星超

                               检察官助理:李东阳

 2020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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