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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开版)_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一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619800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地山东省冠县**镇**村委**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11月21日被冠县公安局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下午,刘某某与刘某1以及刘某1的哥哥刘某2吃饭饮用白酒后,刘某某在不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其白色五菱面包车(鲁P*****)拉着刘某1离开去找其朋友刘某3。下午16时许,刘某某驾驶该车拉着刘某1、刘某3、边某某来到冠县**镇***社区***大酒店与刘某4继续饮酒吃饭。直至当晚19时许,刘某某驾驶该车拉着坐在副驾驶座位置上的刘某1离开,当晚20时左右该车沿309国道自东向西行驶至冠县**庄**村**路**路北水沟内,致使刘某1死亡。经鉴定,刘某1因窒息死亡;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19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6.证人证言;7.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不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在禁行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因疏忽大意致使副驾驶乘坐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签字具结,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柴海生

检察官助理   郭立娟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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