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穆检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31971********,汉族,中专文化,住穆棱市八面通镇**小区**号楼**单元**室,穆棱市**信用社客户经理。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被穆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以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批准逮捕,同日由穆棱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穆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4月24日公安机关第一次重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6月22日公安机关第二次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期间,王某某(另案处理)、曾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为赵某某等52名借款人联系办理公职人员消费贷款过程中,向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面通信用社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改变贷款用途。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八面通信用社客户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国家规定,对该52名借款人没有进行实地调查,对相关证明材料没有进行核实,共向该52名借款人发放贷款594万元。至审查起诉阶段,仍有509.55万元贷款本金没有收回。
经侦查,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11月20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侦破经过,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公职人员消费贷款的相关规定等;
2. 证人赵某某、徐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3. 另案处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秀丽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 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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