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_武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武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川院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51990********,汉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区,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区,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经武川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3日被武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1月0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2020年4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0日,刘某某以内蒙古**中药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与哈乐镇人民政府签订哈乐镇蔬菜大棚产业园租赁协议,用于中草药苗繁育。由于**中药材有限公司租赁大棚基地后没有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没有配备卷帘机固定专业操作人员,没有对基地操作卷帘机的工人进行过专业培训,没有遵守卷帘机操作说明及注意事项中关于“卷帘机的使用,必须有两个成年人共同操作完成,使用人必须接受安装人在安装时的培训。必须由专人安全操作”的使用要求,上一位租赁者将部分卷帘机移到了大棚东侧,**中药材有限公司没有对此分析研判、盲目使用,致使2018年11月8日17时许,工人赵某某在大棚卷帘机收放操作中,因盲目不规范操作被卷帘机支撑立杆打倒,经抢救无效死亡。刘某某作为内蒙古**中药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基地管理负责人,违反卷帘机的安装和使用要求,造成一人死亡,应当依法追究刘某某的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作为内蒙古**中药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基地管理负责人,违反卷帘机的安装和使用要求,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蒙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册光盘贰张。

3.使用说明书壹本。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