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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公开版)_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1年10月25日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0196110250436372830196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平邑县仲村镇临城村平邑县**镇**村。2014年4月14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于2014年5月15日、2020年6月6日被平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2020年6月12日被平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与平邑县仲村镇富民村的村民赵某某达成施工协议,由赵某某自备建筑材料,由刘某某包清工为赵某某家承建院落过道及配房等。2014年4月13日,刘某某召集了被害人孙某某等多名村民组成施工队,在未取得资质条件和未提供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开始施工。当日13时许孙某某在距地面4米多高的院墙上作业时,不慎跌落地面,造成重型颅脑损伤并身体多处摔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孙某某的尸体检验鉴定书和尸检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与现场照片;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赵某某、刘某乙、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施工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刚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平邑县;

2、卷宗一册、光盘一张、证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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