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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坛检一部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6********,汉族,高中文化,钢筋工,江苏金坛人,现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苑**区**栋**室(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村委**村**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陈一安及被害人近亲属赵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30日,被告人刘某某承包常州市金坛区蔷薇苑二标段17#的全部钢筋安装项目,并担任钢筋工班组负责人。2017年6月19日13时许,被害人赵某乙(男,殁年52岁,江苏金坛人,钢筋工班组工人)在常州市金坛区蔷薇苑二标段17#工地上进行吊运钢筋辅助工作时,被塔吊吊运的钢筋砸中头部,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赵某乙系头部遭重物撞击致颅脑损伤死亡。

经调查,被告人刘某某未认真履行班组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督促班组人员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对工人配合塔吊司索作业安全交底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有安全管理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害人赵某乙的近亲属得到赔偿款人民币120万元,并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东城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崔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玲玲

检察官助理:赵国梅

2020724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苑**区**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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