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19〕72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81962********,汉族,高中毕业,**物流物业(原郑州****服务有限公司)经理,住河南省新郑市**镇**物流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当阳市**办事处**街**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代表郑州****服务有限公司通过王某某(已判处刑罚)介绍与没有相关施工资质的李某某(已判处刑罚)签订电缆线移位施工合同,在没有审报立项和施工许可的情况下对新郑市**镇“**物流园”内的电缆线迁移工程进行施工。2017年11月27日16时许,李某某、王某某、刘某甲、宋某某(四人均已判处刑罚)在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让被害人来某某、武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四人在新郑市黑豹物流园内进行挖土方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因土方坍塌,致坑底清理土渣的被害人来某某、武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被埋。后经抢救,被害人来某某受轻伤二级,被害人武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死亡。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同案犯李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来某某的陈述;4、证人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5、赔偿协议、谅解书、收到条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君
2019年12月3日
附:
1. 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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