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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区检公诉刑诉〔2019〕90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3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住金昌市金川区****小区**栋**口**室。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金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公安机关补查后于2019年4月15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初,被告人刘某某在金昌市汽修城经营***汽配修理店,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备案手续。2018年10月19日13时许,潘某某驾驶甘*-*****四桥翻斗车到被告人刘某某经营的汽修店去修车,并告知刘某某是变速箱气管漏气的问题。被告人刘某某未按安全操作提示作业,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就安排雇工陈某某去更换变速箱气管,后因翻斗车后斗缓慢掉落压中在车厢底部作业的陈某某,致其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辨认笔录;3、鉴定文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事故调查报告;6、影像资料及说明;7、到案经过;8、情况说明;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作为汽修店的经营者,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琴利

                                     201959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65934****);

2、侦查卷肆册;

3、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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