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2196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冷水江市,住湖南省冷水江市**组**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明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6月1日17时10分许,昭阳区**乡**煤矿一号井相关负责人违规生产指使矿井在名叫探煤一上山的作业面工作,发生坍塌事故导致四名矿工死亡,该煤矿一号井的矿长被告人刘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不积极采取措施并报告上级相关部门而逃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巧章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随案移送;
3.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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